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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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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秘書作供:申報靠成員主動


許案控方傳召證人 指收禮逾2,000元要匯報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控方昨開始傳召證人,首名作供的是行政會議女秘書黃潔怡,她指出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要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以協助制定政策,所以身為行會成員必須在不偏不倚及公平情況下,向他提供個人意見。假若行會成員在某個議題上牽涉利益衝突,必須在召開議會前主動向行政長官報告,由其決定該成員須否避席,若不獲參加某議題會議的行會成員,事後亦不會獲發有關章程文件。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在庭上先後讀出6名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包括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政務職系)杜潔麗及羅翠薇,講及公務員守則及如何申報利益,守則訂明任何隱瞞涉及利益衝突,都會觸犯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公務員事務局(房屋及宿舍)秘書楊素蓉和庫務署高級文書主任陳翠華在供詞中交代,身為公務員的許仕仁入住大坑政府宿舍,後來獲委為政務司長後,則安排入住山頂,年薪兼津貼為392.4萬元。

特首辦常任秘書長劉焱和行政長官辦公室首席行政主任譚偉源則在供詞中指出,主要官員須要每兩周向特首辦申報所收取的禮物,及離職後要「過冷河」一年及不許向任何機構提供涉及政府的顧問意見。

網載利益資料供公眾查閱

於2012年11月19日出任行會秘書的黃潔怡供稱,她應廉署要求就本案的行會成員提供了於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1月20日的申報利益資料。黃指任何行會成員的申報利益資料都在行會秘書處網頁公開供公眾查閱,目的是要開放政府政策及讓市民監察行會運作。她續說,任何獲委任的行會成員都需要向行會申報個人利益,包括有否接受公司受薪職位、有否向客戶提供服務、名下公司、物業、會籍、是否擔任公司董事、有否出任機構委員會成員等,之後成員需要每年更新利益申報表。

黃潔怡強調,行政會議是完全依賴成員主動性申報,亦是每名成員的責任,成員若收取某個機構的金錢,或有任何聯繫都要如實申報。行會規定成員若收取超過港幣2,000元的禮物,均要向行會匯報。

涉個人利益衝突均紀錄在案

黃指行會每周二早上都會召開會議,有時會涉及多個議題,她會將議會章程預先發給各成員,她在會上亦會記錄開會內容,任何成員就某議題商討前提出涉及個人利益衝突申報時,她都會紀錄在案。黃表示她是行會唯一的秘書,在工作上有可能會接觸相關的政策文件,或是呈交給立法會的法案。

黃潔怡續稱,行政會議一直沿用申報利益制度,每個成員都因應個人利益,在討論一些議題前向行政長官作出申報,以免引起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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