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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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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非法籌款5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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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須在活動舉行日最少4個星期前申請。

過去一年多屢辦活動 無向監管部門申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 由反對派策動的違法「佔領中環」行動,早前被本報踢爆借用民主發展網絡聲稱為「死屍」的戶口,以「借屍還魂」手法,作為「佔中」籌募經費的用途,涉嫌違反社團條例,「民網」隨時有機會被除冊。據政府消息人士透露,更為嚴重的是,「佔中」行動在過去一年多以來舉辦的連串籌款活動,並沒有向有關監管部門提出任何申請,涉嫌非法籌款530萬港元,且資金來源成疑。換言之,「佔中」行動鼓吹「違法佔領中環」之餘,可能已經率先做了「違法籌款」活動。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條,任何人士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許可證。另外,根據上述條例第4(17)(ii)條,在公眾地方籌款以作非慈善用途,需要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許可證,否則可被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非慈善籌款 須四周前申請

消息人士指出,有關「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須在活動舉行日最少4個星期前,便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第三科,遞交申請表格(見圖)。該份表格嚴格要求,申請人必須註明團體名稱,團體成立的日期、是否獲得社團條例註冊,或香港公司註冊,連同申請表之外,須一並附上兩份影印本。若協助其他團體進行籌款的話,亦必須在申請表上明確列明,有關團體的名稱、籌款用途、舉辦活動的地點、活動形式,以及兩個團體之間的關係等。

此外,當民政事務總署收到有關申請後,需先諮詢政府各部門的意見,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民政事務處會在申請舉辦活動期前7天,向申請人通知結果。

違法組織難獲批許可證

據悉,民政事務局方面一直以來沒有收到過有關「佔中」籌款的申請。消息人士更向本報指出,「近期政府多個部門主管,包括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等,均明確指出『佔中』屬違法組織,加上『佔中』主事者之一的戴耀廷,亦多次公開表明『佔中』涉及違法行動,民政事務局又怎麼會向『佔中』發出『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

消息人士又透露,按照法例,凡進行籌款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總署申請許可證。社會福利署主要負責審批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的籌款活動,例如童軍、傷殘人士、長者的籌款活動,主要是街頭籌款居多。而「佔中」行動及民主發展網絡的籌款屬於政治性質,就算兩個組織聲稱他們已向社署申請,都是不合規例。

警可據簡易條例提檢控

根據「佔中」網站顯示,2013年3月「佔中」運動開展至今年2月,共籌得款項530萬港元。換言之,「佔中」早前舉辦的數個籌款活動,很有可能屬於「非法籌款」,有關款項多達530萬元,且資金來源成疑。而根據法例,若沒有獲發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非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警方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例,向有關單位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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