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中國公民(包括國有出資人)直接和間接擁有權益比例合計超過90%的前海港資企業,在進入外商投資非禁止類產業領域時,視同民營企業管理。
2.對中國公民(可包括國有出資人)直接和間接出資比例合計超過75%的前海港資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境內註冊未滿3年的中小企業時,視同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
3.對中國公民作為控股股東所擁有權益比例(包括本人及配偶權益、受控法團權益及酌情信託權益)超過50%、單個外資股東所擁有權益比例低於10%的香港上市公司獨資或與境內民間投資人、國有出資人合資設立的前海營業據點,在進入外商投資非禁止類產業領域時,視同民營企業管理。
4.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前海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境內中國公民以個體工商戶形式進入的行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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