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一下」,是搜索資料的指定動作,歐盟5月裁定Google可按情況接受民眾申請,刪除過時和不合適的搜尋紀錄,是為「被遺忘權」。若想洗刷不光彩的過去、避免遭人肉起底,這可謂求之不得,當人類愈來愈疏於記憶,網絡卻不太善忘。然而,誰有權決定自己的過去能否被遺忘?
Google允許「被遺忘」後,隨即收到上萬份申請,大部分是欺詐及其他犯罪紀錄。握有最先決定權的Google作為牟利機構,如何使外界信服它能作出公正決定,平衡知情與私隱,判官角色絕不好當。早前Google以公眾知情權為由,拒絕刪除英國議員和影星的資料,但如今有前美林證券主席和足球球證獲「遺忘」而惹來非議,可見「公眾人物」也難有確實定義。
公與私的分野模糊不清,往事不只是屬於自己。愈要求被遺忘,反而愈挑起網民的好奇心,最後適得其反。即使Google刪除,搜尋結果還是可出現於其他搜尋引擎。
網絡不存在真正的遺忘,社交媒體不存在真正的私隱。facebook近日透露,前年曾拿近70萬用戶做實驗,通過控制newsfeed帖文,讓一半用戶看到較多愉快帖子,另一半相反,藉此觀察用戶情緒反應和傳播。
醫生不可沒知會病人就用他們試藥,如今網民成為fb的白老鼠,卻一直蒙在鼓裡。這研究沒鬧出人命,當屬萬幸,若有情緒問題用戶看到負面newsfeed而自尋短見,責任在誰?
在萬物數據化的時代,人淪為一堆冷冰冰的數字,任由大機構收集和利用,享盡數據帶來的效益。然而凡事只問價格(price),後果
李鍾洲是忽略了更長遠的代價(cost)──人的尊嚴和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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