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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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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框架


何時啟動仲裁

申請人提出兩次上訴後,仍無法就補地價達成協議時,申請人或政府均可提出仲裁解決補地價爭議,但必須獲得對方同意。

申請的優先次序

1.以住宅單位數目(例如不少於200個)或非住宅樓面(例如不少於20,000平方米)計算,「產量較高」的個案獲優先處理。

2.補地價金額爭議的差異較大的個案獲優先處理。

3.爭議事項較少或爭議性質較為直接簡單的個案獲優先處理。

仲裁範圍

1.關乎政策及影響整個行業的根本問題不得交予仲裁庭裁決。

2.為免仲裁雙方於過程中提出新事項而令過程變得複雜或拖長,建議仲裁員將獲提供與個案相關的資料便覽及爭議清單,該清單由雙方擬定,亦須由雙方同意下方可修訂。

仲裁庭的組成

1.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須為法律專業人士,並由政府和申請人提名,可以是退休法官,或取得專業資格後具備10年或以上經驗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2.其餘兩名則必須是估價專業人士,分別由雙方各自提名,經對方同意就可委任。

3.如雙方未能就委任仲裁員達成協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擔任委任當局。

4.仲裁協議將加入防止串謀條文,以防利益衝突。

保證金

為防止作出裁決後申請人不履行責任,政府要求申請人須向政府支付經政府最後評定的補地價15%金額作為保證金,簽署仲裁協議時先收取10%現金,其餘5%則可以履約保證形式提交。

仲裁時限

1.仲裁庭首次成立日期為估值日期。

2.由仲裁獲要求後至完成土地交易約16個星期,其中組成仲裁庭作出裁決,為期10星期。

仲裁費用

仲裁程序的費用,包括仲裁庭的費用和開支將由雙方平均分擔。

計劃實施時間

今年8月實施先導計劃,為期兩年,政府再根據經驗檢討長遠安排。

製表:記者 顏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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