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條款
1.發展商須出價至少80億元競投住宅發展權
2.發展商自行建議日後的分紅比例
3.多層平台包括舖位等,須交還予市建局,市建局支付共18億元建築成本
4.中標者須在45個月內完成平台,才能興建住宅大樓,工程延誤會被罰款,每日罰款20萬元
新條款
1.考慮撤銷「保底價」,改由發展商自行釐訂底價
2.沒有改動
3.沒有改動
4.平台完工期限考慮彈性延長,發展商可根據自身需要重新入則,到城規會修訂規劃許可,包括增加中小型單位數目
製表:記者 顏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