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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房虎雄。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中央檔案館昨日公布日本戰犯吉房虎雄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據吉房虎雄筆供提到,其在侵略輯安時,炮兵「對西門外避難的和平人民射擊」。
據吉房虎雄1954年7月-8月筆供,他1897年出生。在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期間,任大連憲兵隊隊長,關東憲兵司令部副官等職,1945年9月在平壤被俘。
吉房虎雄重要罪行有:1932年6月初旬,在侵略輯安時,炮兵「對西門外避難的和平人民射擊」。
1932年6月上旬,在輯安,所屬憲兵「以通謀抗日軍的理由,逮捕城內和平人民約40人,刑訊後,於西門外江邊殘殺」。中旬及下旬,又以同樣的理由,兩次分別「逮捕刑訊輯安城內和平人民約20人,刑訊後,於西門外河沿殘殺」。
6月上旬,在臨江,所屬憲兵逮捕「城內和平人民50人以上,經刑訊後,以通謀抗日軍的理由,在臨江西南端附近鴨綠江岸,實行殘殺」。下旬,又以「通謀抗日軍嫌疑的理由」,「殘殺和平人民40人以上」。
1932年9月下旬,在輯安與通化間的一村莊,所屬步兵在「明知道是和平人民」的情況下,「以機關槍30發射死」約10人。
「1932年10月中旬,將守備隊從輯安西方的村莊,強制帶來的和平居民2人」,「進行刑訊後,以通謀抗日軍為理由」,「使守備隊下士官在輯安西方河岸斬殺」。
1932年10月下旬,在「由輯安到通化的道路上」,指揮部下「射殺了由通化方面來避難的和平人民約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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