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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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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人大須為政改爭議「剪布」 對特首普選制度核心要素作出規定


──人大常委會深圳座談會系列解讀之二

黎子珍

全國人大常委會深圳座談會釋放的重要權威信息之一,就是人大常委會將對特首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出規定。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普選作出的決定並非「落閘」,而是「剪布」。為了息紛止爭,人大為政改爭議「剪布」,為香港實行普選確定正確方向,可避免浪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避免政改走彎路。如果人大常委會不果斷「剪布」,作出決定,一錘定音,爭論只會沒完沒了,耽誤普選。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就特首普選的關鍵要素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二是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產生辦法不變;三是行政長官候選人定為2至3名。

人大為政改爭議「剪布」避免浪費時間精力

香港社會對於2017年特首普選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爭論曠日持久,浪費了社會大量時間和精力。反對派在政改討論中,重施在立法會「拉布」故伎,不斷重複他們瑣碎冗長、毫無建設性和可行性的所謂「國際標準」、「真普選」、「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等。反對派阻撓依法如期落實普選,千方百計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另搞一套,企圖讓對抗中央的人成為特首候選人,其險惡用心已昭然若揭。市民已經極度厭惡反對派蠻橫霸道、強詞奪理的政治表演,更擔心由於反對派在政改討論中無窮無盡「拉布」,令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特首成為「鏡中月、水中花」。因此,社會各界都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普選作出決定,對反對派在政改討論中馬拉松式的「拉布」劣行果斷「剪布」。

據報道,在深圳的三場座談會上,許多人都要求人大常委會就特首候選人須得到過半數提委支持、提名委員會組成和特首候選人人數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一錘定音」,息紛止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對「港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會」進行總結時說,各位的發言普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作出必要的規定,把香港社會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推向前進。李飛的講話帶出的信息顯而易見:人大常委會將對特首普選安排中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

張曉明點破反對派「國際標準」圖謀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23日出席香港新一代文化協會40周年會慶典禮時一針見血揭露了反對派的劣行:反對派「提出了所謂『國際標準』,儘管這個標準也在不斷地調整,起初比較多地強調『公民提名』,後來提出『三軌提名』有其一即可,我注意到最近也有一些人表示願意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提出方案,『國際標準』可改為不能有『不合理限制』;判斷是否屬於『不合理限制』的主要標準,是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不能高出他們預計的可能在提名委員會得到支持票的比例,1/8或者少於1/8可以,略微高一些也可以,過半數絕對不行,因為這樣的話他們的人就出不了閘,就是政治篩選;最好提名委員會的規模、構成、產生辦法也作出大變,這樣才可確保他們的人『出閘』,否則提名委員會就沒有廣泛代表性;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特別是不能過半數的要求,他們就要發動『佔領中環』等激進違法抗爭活動。」張曉明一針見血點破了反對派大講所謂「國際標準」,不過是為了確保他們的人「出閘」,讓「排斥敵視」共產黨的人成為候選人搶奪特首位置。

人大須就特首普選要素作規定

提名委員會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提名須體現「集體意志」,一定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少數服從多數」是一般的原則。當年鄧小平提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愛國愛港的人來嗎?」的疑問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反覆討論研究,設計了提名委員會來履行把關職責。以「過半數」門檻將對抗中央的人拒之於特首大門之外,確保愛國愛港者擔任特首,是有先見之明和完全正確的。

反對派對提委會機構提名的性質恨之入骨,想盡千方百計架空、繞過和代替提委會的提名權,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想讓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反對派提出的政改觀點背後,貫穿着一個簡單的邏輯,這就是要求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能夠通過普選擔任行政長官。反對派近日聲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稍後就香港政改問題所作的決定,一旦定明特首普選參選人須得到「過半數」提委支持的「提名門檻」,不是「真普選」、不符合「國際標準」,他們就會「佔中」。可見,反對派不會放棄企圖突破提名機制讓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成為候選人爭奪特首位置,他們總會不斷製造爭論,挑起事端。如果人大常委會不果斷「剪布」,作出決定,一錘定音,爭論只會沒完沒了,耽誤普選。

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就特首候選人須得到過半數提委支持、提名委員會組成和特首候選人人數等特首普選的關鍵要素作出明確規定。具體來說,一是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確保對抗中央的人不能「出閘」成為候選人;二是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產生辦法不變,以保持廣泛代表性的特色;三是行政長官候選人定為2至3名,因為特區成立以後的特首選舉,也多為2至3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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