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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件。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鍾小強 昆明報道)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開庭審理「3.01」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昆明中院一審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伊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因在羈押時已懷孕,屬於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因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
策劃火車站殺人釀31死
經法庭審理查明,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2013年12月以來,8名被告人夥同另外5人,策劃在昆明火車站殺人,其中3人在今年2月尾因涉嫌偷越國境,在雲南沙甸被捕,其餘5人按原定計劃,準備在昆明火車站犯案。
今年3月1日17時30分許,5人攜帶作案工具,租車從沙甸出發,20時30分許到達昆明火車站。21時12分許,5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開始,經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因抗拒抓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並抓獲,其餘4人被當場擊斃。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均具體組織、策劃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均係恐怖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明知其組織成員即將實施殺人恐怖活動,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實現,應對恐怖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於其在羈押時已懷孕,屬於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不應適用死刑。
當日上午10時許,記者在昆明市中院門口看到,兩輛特警車輛分別在中院兩道門內警備,門口有特警隊伍巡邏。門內工作人員走出來詢問記者並查看證件,勸說記者盡快拍完照片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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