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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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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深入調查黎智英「黑金」網絡 依法懲處行賄受賄政客


黎子珍

黎智英成為反對派的大金主,編織龐大的「黑金」網絡,讓反對派議員為壹傳媒集團出頭,並以「黑金」全面操控「佔中」,嚴重侵蝕本港廉潔,毀壞本港政治清明。廉署對黎智英的「黑金」網絡展開深入調查,其意義不單是遏制立法會議員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收受利益之風,而且在於遏制「黑金」的危害性蔓延。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依法懲處行賄和受賄的政客。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昨日在律師陪同下到達廉政公署總部接受調查。廉署人員早前到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的寓所調查,廉署指是接獲投訴,指有立法會議員收受利益,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展開調查,並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黎智英的「秘密捐款」是「黑金」

今年7月,有爆料人公布900餘份文件,指稱黎智英僅過去兩年對香港反對派政黨和政客的「秘密捐款」就達4,000萬港元。黎智英作為一個傳媒機構老闆的政治獻金數額如此巨大,超越傳統認知上的大眾傳媒角色,十分反常。

黎智英成為反對派的大金主,與國外勢力干預香港政治事務,藉以操控香港反對派乃至整個香港政壇路向的企圖,有密切關聯。在世界各地多數制度下,政治獻金與外國勢力掛u被嚴格禁止,政治獻金的附加條件被嚴格限制甚至禁止,政治人物不得利用職務獲得政治獻金等。而黎智英的「秘密捐款」,實際是「黑金」,廉署更有必要展開深入調查。

反對派議員受賄為《蘋果日報》出頭

立法會《議事規則》清楚表明,若議員一年內從單一來源收受總數超過議員年薪百分之五的利益、約五萬二千多元,或一次過收受價值超過一萬元實利,須於14天內申報,若有議員違規,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又規定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

然而,在接受黎智英「黑金」下,梁家傑在今年1月22日立法會大會動議《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時,污衊特首梁振英曾因不滿壹傳媒,要求商界抽走《蘋果日報》的廣告,影響新聞自由。就在李卓人「私袋」黎智英「黑金」捐款期間,李卓人亦於1月22日立法會辯論中,兩次就渣打銀行抽《蘋果日報》廣告一事,為《蘋果日報》出頭。此外,收受黎智英「黑金」的幾個反對派議員皆無作出申報,廉署介入調查實有必要。

除了執法部門的刑事調查之外,立法會也應向李卓人、梁家傑及涉案議員提出譴責議案,並召開委員會調查,根據各人的違規程度處以訓誡、譴責、暫停職務等處罰,以正立法會綱紀。

陳方安生和陳日君涉嫌收受賄賂

據「壹傳媒股民」發放的電郵表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在去年六月、七月及今年一月先後收取黎智英三筆合共350萬元的「黑金」。英國傳媒《金融時報》在今年6月22日刊登一篇題為「前香港官員指英國捍衛(香港)民主失敗」的陳方安生專訪,她在訪問中點名批評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抽起《蘋果》廣告,「為何好像匯豐、渣打等國際巨企,屈服於中聯辦的壓力,抽起《蘋果》的廣告?你會認為,像匯豐這樣的國際銀行,以其遍布世界各地的業務和影響力,理應能夠承受這樣的壓力」。她更曾去信匯豐、渣打及東亞三家銀行,質問三行為何抽《蘋果日報》廣告。陳方安生經常口講民主法治,擁護香港核心價值,並對退休公務員「收受利益」的問題甚為關注,但在她自己退休後接受黎智英的巨額「黑金」時就逃避隱瞞,拒絕交代事件,顯然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表現,廉署應調查她是否涉嫌收受賄賂。

「媒宗政」三位一體的港版「四人幫」中的陳日君,被指過去兩年曾收取黎智英合共600萬元捐款,連同2011年經foxy外洩的黎智英私人文件顯示,陳日君在2005年至2010年間所收的2,000萬元捐款,累積合共高達2,600萬元。天主教香港教區證實,陳日君歷年並無將黎智英的捐款奉獻給教區,亦沒有資助教區任何活動。陳日君收黎智英2,600萬「用途」不明,這位「政治主教」高調介入世俗政治,呼籲教徒投票支持反對派和參與「佔中」,在中梵關係上製造麻煩,與黎智英的政治取態如出一轍,揭示出黎智英與陳日君狼狽為奸的關係。陳日君收黎智英「黑金」「用途」不明,執法機構也應介入調查。

「佔中」搞手不過是金主的傀儡

揭秘文件顯示,黎智英曾經向「佔中公投」捐出300萬元至350萬元包底費,並通過朱耀明及其任主席的「香港民主發展網絡」向「佔中」捐款90萬元,而「佔中」骨幹大多有收取黎智英「黑金」。「佔中」背後有一個巨大的「黑金」網絡覆蓋,當中不論台前幕後都是演員,整個行動有「黑金」支持,行動更由黎智英指揮,包括安排「佔中」與「台獨」勢力合流。「黑金」網絡全面操控「佔中」已是證據確鑿,「佔中」搞手不過是金主的傀儡而已。由此可見「佔中」違法的內容,還包括了戴耀廷和陳健民等大學教職人員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維基百科》對政治獻金作出的定義是:大體而言,沒有對價關係叫政治獻金,有對價關係而造成官商勾結或利益輸送叫賄賂,尤其是財團給的政治獻金更需明確規範。也就是說,沒有附加條件為政治獻金,有附加條件但合法的稱為利益團體對政治人物的游說,有附加條件且不合法者為賄賂。黎智英黑金操縱反對派黨派、團體和個人,有明顯的對價關係,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依法懲處行賄和受賄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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