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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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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佔」有搗亂有份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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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國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的法治制度舉世稱譽,任何人都不能擁有任何特權或「優惠」, 稱為「公民抗命者」也不能例外。「佔中」示威者公然癱瘓多條主要幹道,在多個鬧市旺區進行所謂「佔領」,更發動衝擊政府機構、阻擋警車及救護車等出入政府總部,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些行為都屬於嚴重罪行,刑責十分重。

法律界人士黃國恩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綜觀過去六七天的「佔中」行動,根本就不是主辦單位聲稱的所謂「愛與和平」行動,反而是示威者首先用雨傘暴力衝擊警方的防線,引發衝突事件發生,繼而霸佔道路,無理及非法地以雜物封鎖交通幹道,造成多條巴士路線需要停駛、中西區及灣仔等學校停課、商舖關門等,市民的生活大受影響。往後示威者的行為愈來愈偏激,甚至包圍封鎖政府總部,阻止公務員上班,幾近無政府狀態。

黃國恩批評,這種行為以「爭取民主」之名,行破壞香港的法治、民生和經濟為實,民主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沒有法治的民主,現時所看到的場面就只得一個「亂」字。

刑毀暴動俱可囚10年

他指出,「佔中」參與者以非法手段霸佔街頭,和使用垃圾桶、鐵馬等雜物堵塞街道,已可能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A條在公憐a方造成阻礙罪,可判入獄3個月或罰款500元。

同時,「佔中」示威者隨便移動公共垃圾桶及鐵馬而造成這些公物損毀,已構成《刑事罪行條例》60條的刑事毀壞罪,可判監10年,而這些「佔中」人士可能同時干犯《公安條例》18條非法集結罪(可判3年至5年監禁)或19條暴動罪(可判5年至10年監禁)。

他續說,示威者連日妨礙警察執法干犯了《公安條例》第17A條(可判監1年至5年),「佔中」人士妨礙救護車或阻止公務員上班,可能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3條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可判監6個月)。黃國恩表示,「佔中」人士手持雨傘衝擊警方,行為可能已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襲警罪(可判監2年)。

受害人士商戶可索償

在民事責任方面,他指出,按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原則,策劃者與參與者均要對商戶和個別人士,因「佔中」行為而導致的生意/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負上全責。受害人士或商戶可入稟法院向佔中策劃者及參與者索賠。

法律界人士陳曼琪補充,「佔中」涉及罪行相當嚴重,非「佔中三丑」所描述的輕鬆,甚至將會影響一生的前途,更會留有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留有案底將被限制從事一些專業的工作,甚至申請獲批或繼續持有牌照、許可證、豁免證、獲得註冊或續予註冊;辦理保險業務;參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受委為寄養父母等,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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