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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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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散布謠言煽「強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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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逐點駁斥:違禁制令涉刑事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佔領」旺角及金鐘者發出臨時禁制令,要求示威者撤離及不得再架設障礙物,但示威者置若罔聞,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及工黨主席李卓人等更涉嫌散布不實的「法律意見」,煽動示威者繼續「強佔」。據悉,何俊仁等製作一份所謂「拆解旺角禁制令」的單張,其中聲稱臨時禁制令只屬民事禁制令,被禁制可以拒接,又聲言臨時禁制令的對象包括在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員等。有法律界人士昨日逐點駁斥,指違反臨時禁制令將構成刑事罪行,法官在頒令時已表明毋須將命令交給當事人,警員並非禁制令的對象等。

訛稱示威者可拒民事禁制令

一張聲稱綜合了何俊仁、黃世澤、林鴻達的意見的單張,在「佔領」示威者間廣泛流傳。該單張指稱,高院近期發出的臨時禁制令,「屬民事禁制令:即兩位原訴與在場『佔領』 者之私人恩怨,警方無權因民事禁制令介入或作出清場。」

該單張又稱,由於臨時禁制令很可能沒有被告名字,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拒絕接,而有關臨時禁制令的判詞中「所有介乎亞皆老街至登打士街之間一段彌敦道之人士」適用於「所有人」,包括「佔領」者和在場警察等。

藐視法庭可囚3周留案底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報訪問時,逐一拆解有關單張的謬誤。他指,雖然臨時禁制令是一種因民事侵權而請求法院頒布的臨時救濟措施,但違反了臨時禁制令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普通法規定,違反臨時禁制令將構成藐視法庭罪。根據2007年的何錦偉案,觸犯藐視法庭罪者,法院可即時判其入獄3星期並留案底。

針對該單張聲言,「佔領」者可以拒接臨時禁制令,該名法律界人士指出,頒發是次臨時禁制令的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已明確指出原告可以在中英文報章刊登禁制令內容,以及在旺角「佔領區」張貼禁制令,而毋須將禁制令交付給當事人。

無礙警執法 斥破壞法治

該名法律界人士批評,有關單張稱臨時禁制令的禁制對象包括警員,也是失實的說法。他解釋,根據高院在有關的臨時禁制令的判詞中指出,禁制令的對象是「所有非法佔有人士」,警員是執法人員,並非禁制令對象,故禁制令不影響警方繼續在「佔領區」布防。

他質疑,有關人等,尤其是何俊仁身為律師,涉嫌散布類似的失實「法律知識」,是在煽動「佔領」示威者漠視法院命令,繼續違法「佔領」,徹底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制度和司法機構的尊嚴。

廖長城:不遵守需負刑責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廖長城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法庭是司法機構,純粹依據案情、法律、證據、事實作出決定,若市民不遵守法庭禁制令,即等同藐視法庭並需負上刑責。

他強調,「公民抗命」是以不法手段達到理想本屬違法,於刑法上不能構成答辯理由,而保障法庭能夠行使司法權,更是法治的重要部分,「『公民抗命』通常是對抗極權政策,比如牽涉種族歧視等基本人權,但香港今天不是面對生與死,而是政制發展速度。若每事不喜歡就『公民抗命』,香港將會永無寧日。」

黃國恩:勿踐踏法治害香港

法律界人士黃國恩在接受本報訪問時也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無論用如何高尚的藉口,也不能容許侵犯他人的權利,既然現時法庭已發出清晰的訊息,就是行使集會權利也要顧及公眾的利益,現在示威者�L佔馬路,已對公眾造成滋擾,法院有必要發出禁制令保障公眾利益。

他續說,臨時禁制令與正式禁制令無異,示威者必須遵守。根據報章所指,禁制令的內容是禁止「佔領」者阻塞指定的道路,及禁止任何人阻止移除該路段阻塞的障礙物,故苦主在取得禁制令發出後,可按禁制令的內容,有權自行移去障礙物,其他人士如作出阻撓,又或繼續留在該段路造成阻塞,已構成藐視法庭罪,可被判入獄。

黃國恩強調,如果大家都不遵從法庭的判�芋A是對香港人一直引以為傲的法治制度赤裸裸的踐踏,是對香港極大的損害。他希望各示威者能夠尊重法庭判決,尊重香港的法治,使市民能重過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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