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從廉署的反貪指引出發,應當調查戴耀廷「佔中」匿名捐款的「直接來源」,不能找中間人蒙混過關。據香港報紙披露,目前已有不少市民和社會組織向廉署、警方、教資會、港大等報案或請願,要求調查。事涉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各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應當接受請願者的投訴,展開調查,包括朱耀明以「佔中」這一非法行為的名義籌款,是否違法、是否正當的問題。戴某人公開表示「佔中」行動不接受一筆過超過一萬元的捐款,以免受到有財力人士的影響,破壞平民化形象。但後來「佔中」收到的捐款,從未落實該承諾。這當然是戴某人道德上的污點,缺乏誠信。但更重要的是,「佔中」是非法的,贊助「佔中」的人也是非法的,「佔中」的捐款者也是「佔中」的共同犯罪者。這又是值得調查的。
最近,香港媒體披露了「佔中」發起人戴耀廷的「匿名」捐款事件。話說他今年上半年向香港大學提供145萬港元的指定「匿名」捐款,其中80萬元捐給鍾庭耀的民意調查計劃,用作「6.22公投」;30萬元捐給法律學院,用作有關的學術討論活動;35萬元則分15萬和20萬兩筆捐給人文學院,供請人(聘請了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執委向梓騫)參與民調計劃。
戴耀廷捐款有違「法」之嫌
根據廉署的反貪指引,除在捐款箱小額的捐款可以豁免外,法定機構包括港大的任何捐款都必須來歷清楚,捐款人要信譽良好。因此,教資會對各大學接受捐款也有同樣的要求。然而,戴耀廷向港大「發展及校友事務部」轉交捐款時,卻沒有提供任何捐款人的資料,轉交者不知道捐款者是誰,是很奇怪的。如果一個人得到一筆獎學金,卻不知道贊助人是誰,就有忘恩之嫌,但並沒有違反法律規章。而轉交者不知道捐款者的資料,卻有違「法」之嫌。戴某人是港大法律學院的副教授,應當是知道規矩的,知道規矩而沒有填報,說明有難言之隱。當時,「發展及校友事務部」對戴某人的「間接來源」的說法感到奇怪。
港大作為學術機構,標榜政治中立,又靠公帑維持其正常開支,接受捐款必須小心謹慎,否則追查起來,一問三不知,就會惹上官非。有見及此,經辦捐款的部門還向港大外務副校長通報,並向財務及企業管理處、法律學院等查詢。之後,就要求戴某人提供捐款人資料,戴某人知道事態嚴重,就說捐款人是朱耀明。
這也是很奇怪的,朱耀明與戴耀廷同為「佔中」三丑,如果捐款人是朱耀明,戴某人何不直接申報呢?要人再三再四要求,才不得已填報呢?朱耀明牧師並非富翁,今年一月他為慶祝生日籌款,筵開26席,開支達16萬元,籌得40萬元,將其中15萬元捐給港大作民主項目經費,其餘撥給「佔中」。這又說明直接捐款人並非朱耀明,戴某人當然知道朱耀明並沒有錢,朱耀明也是「間接來源」。如果說生日籌款是直接來源,但也只有40萬,尚缺95萬。如只計算捐給港大之部分,尚缺130萬「直接來源」待查。
從廉署的反貪指引出發,應當調查有關捐款的「直接來源」,不能找中間人蒙混過關。據香港報紙披露,目前已有不少市民和社會組織向廉署、警方、教資會、港大等報案或請願,要求調查。事涉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各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應當接受請願者的投訴,展開調查,包括朱耀明以「佔中」這一非法行為的名義籌款,是否違法、是否正當的問題。
「佔中」非法 贊助「佔中」也是非法
港大是世界知名的學府,在2015年全球最佳大學排行榜中,港大排名第42,在亞洲排名第三,次於東京大學、北京大學。港大一直標榜學術自由,連鍾庭耀的民調,也一直以學術作為賣點。香港基本法第34條規定,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的自由,這當然包括鍾庭耀的民調。「佔中」雖然違法,但研究「佔中」卻不違法。然而,學術自由並不包括違法活動,鼓動「佔中」、為「佔中」報大數卻是違法的。
香港媒體報道,得到「匿名」捐款的鍾庭耀民調聲稱「6.22公投」,即從6月13日至18日的模擬「全民投票」,收到735,100張有效電子投票,但實際上只有597000多張,報多了近14萬張。這是不是戴某人行賄的結果,還是鍾庭耀為了得到捐款而作大,都值得查一查。
香港媒體還披露,戴某人公開表示「佔中」行動不接受一筆過超過一萬元的捐款,以免受到有財力人士的影響,破壞平民化形象。但後來「佔中」收到的捐款,從未落實該承諾。這當然是戴某人道德上的污點,缺乏誠信。但更重要的是,「佔中」是非法的,贊助「佔中」的人也是非法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規定,任何人「幫助、唆使、勸誘或促成他人犯罪的,與他人構成同樣的罪。」「佔中」是違法犯罪,「佔中」的捐款者也是「佔中」的共同犯人。這又是值得調查的。
最後還要提一下,「公民抗命」不得作為任何犯罪抗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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