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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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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撥亂反正 賜警「尚方寶劍」


高院昨正式下令延長針對旺角和金鐘「佔領」地點的臨時禁制令,警方亦獲授權,如果有人阻礙執達吏執行禁制令,可以將有關人士拘捕或移走,盡快移交法庭。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今次判詞對「公眾滋擾」及「私人滋擾」的定義作出了明確詮釋,堵塞別有用心者繼續曲解部分法律觀點,更可作為一個判例,為將來類似的爭拗提供明確的執法定義,令警方日後清場較為順暢。

「民事禁令」毋須遵守屬誤導

「佔中」行動爆發至今,曾於網上流傳一份聲稱由反對派製作的《拆解旺角禁制令》,聲言示威者可不遵守「民事禁制令」,甚至當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後,具有法律專業的反對派議員,更到現場阻止原訟人執行禁制令,過程中更發生暴力事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高等法院初頒禁制令時,「佔領」者普遍被誤導,誤以為「民事禁令」毋須遵守,今次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明確指出,民事禁令亦須遵守,否則,必須承受一切的法律後果,此外更重申警方的職能,對日後執法時更加清晰,令提出「所謂違抗法庭令」的人士「再無抵賴」理據。

早前發起法律界默站行動的執業律師江玉歡指出,由於原訴人提出,要求法院對執達吏及警方的職權,作出明確的指引,而區官的判詞對日後的執法工作有肯定的作用。她又表示,很高興區官就法治精神作出如此明確的定議,絕不模棱兩可,重申任何人士必須守法,就算對法庭有任何不滿,都應該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凸顯區官堅決捍衛法治精神。

律師陳永良指出,早前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後,原訟人執行禁制令時,被「佔領」人士阻撓。今次法官回應原訟人的要求,在判詞內明確列出執達吏及警員的職權範圍,此舉將有助市民清楚了解警方的職務範圍,更對展開「清場」工作有正面幫助。即是當「佔領」人士反抗時,警方將會立即採取拘捕行動。

黃國恩:承擔制裁非犯法藉口

執業律師黃國恩指出,法庭批評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士竟聲稱觸犯法律後會承擔法律後果就是沒有破壞法治是錯誤的,亦是對法治的一種挑戰。凸顯了法庭對「佔領」行動衝擊香港法治的關注。

對於今次法庭判決是否有助當局展開「清場」行動,黃國恩認為,司法獨立及法庭的命令必須遵從,這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市民及政府都必須遵守及服從法律,不服從民事法令本身已是挑戰和破壞香港的法治。今次延長臨時禁制令,是意料中事,一切只是按法律行事,絕對秉承香港的法治傳統,示威者在法律上有權示威,但無權阻礙別人使用道路,民事上或刑事上都不可以。 ■香港文匯報記者 連嘉妮、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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