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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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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顯倫應捍衛法治而非質疑法治


文平理

在當下香港法治風雨飄搖之時,任何對香港負責任的人都應挺身而出捍衛法治,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而執行禁制令正正是彰顯法治的重要舉措。但令人失望的是,列顯倫身為「法律界元老」、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理應是香港法治的守護神。但現時竟公開質疑高院的禁制令判決,並表示對禁制令感到「迷惑」。然而,佔領行動損害他人利益,有機構及團體申請禁制令保護自身權益是合法合理之舉;至於由警方負責執行,這不但是由於佔領行動規模較大,也在於佔領者漠視禁制令,已經觸犯了刑事的藐視法庭罪,警方執法有何可質疑之處?至於說佔領行動沒有緊急性,更是不知人間何世的說話。列顯倫對禁制令的「迷惑」,不知從何說起?最令香港市民心寒的是,在關鍵時候對香港法治落井下石,質疑法治的人,竟然就是一班法律界人士,實在令人扼腕痛心。

日前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的「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上,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Henry Litton)指出,對近日以私人訴訟處理公眾秩序的做法感到奇怪(intriguing),他更對法庭頒布旺角禁制令感「迷惑」(mystified)。列顯倫表示,潮聯申請的臨時禁制令,指控涉及公眾滋擾及公眾秩序(public order),他對以私人訴訟的方式處理感到奇怪。他指若訴訟涉公眾秩序,律政司有權力、更可以說是有責任接手處理涉及公眾滋擾的個案,捍衛公眾利益,但律政司未有介入。同時,他又質疑高等法院上月就旺角「佔領區」禁制令申請,在原訴人未能保證有效執行禁令及只聽取單方面申述便批准臨時禁制令,他形容這程序奇怪,不符合法庭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批准單方面的禁制令申請的原則。

兩大質疑並不合理

列顯倫對高院頒布的禁制令兩大質疑:一是何以用民事的禁制令去處理涉及公眾秩序的問題;二是頒下禁制令時為何只聽取單方面申述,而沒有佔領一方的申述,因而令這位「法律界元老」感到「迷惑」。然而,高院頒下的禁制令真的令人「迷惑」嗎?當然不是。對於列顯倫質疑為何用民事禁制令應付佔領問題,必須先釐清一個事實:就是提出禁制令的是私人機構及運輸業團體,而非特區政府。由於佔領道路的行徑直接影響其生計,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公義,申請禁制令要求恢復道路秩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合法合理手段,沒有什麼可奇怪的。至於列顯倫以及一些反對派人士質疑,為何民事禁制令要由警方出面處理,而不是申訴人一方自行解決,這種說法更有偷換概念之嫌。

固然,一般的禁制令主要由申述人執行,但針對佔領行動明顯是行不通,原因有二:一是佔領行動規模龐大,參與者眾,如果單靠私人機構及團體,絕不可能憑一己力量進行清場,要求他們自行處理不但是強人所難,更隨時會引發嚴重衝突。二是早前法庭已經頒下禁制令,但一眾佔領者卻拒絕理會,反對派政客甚至教唆佔領者漠視禁制令,這便衍生出藐視法庭的問題。而藐視法庭屬於刑事罪行,當面對佔領者漠視禁制令,藐視法庭之時,警方便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協助執行,全面清場。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指出,「佔中」許多行為都可能是非法,警方一直有留意,但警方和政府一直採取忍讓態度,是因為不想有受傷和流血事件發生。但是民事法庭頒下的禁制令,亦被人公然違反,說不會履行,當中已涉及刑事行為,屬於藐視法庭,這是另一個刑事行為,警方執行禁制令並沒有可質疑之處。

反對派損害法治才令人「迷惑」

至於法庭在頒下禁制令時沒有聽取佔領一方的申述,也不應令列顯倫感到「迷惑」。禁制令在法律上屬於中途程序 (interlocutory procedure), 即原告人其實同時向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正式向被告人展開訴訟,而提出禁制令的申請只是中途附加的程序而已。而在最緊急的情形下,原告人可以單方面申請禁制令,不必通知被告人。

現時佔領行動已進入最緊急的時候,旺角等「佔領區」已成火藥庫,每日幾乎都爆發激烈衝突;不少市民及運輸業界人士已多次到「佔領區」表達不滿,對立情緒高漲。而在長期非法佔領之下,本港法治危如累卵。因此,法庭及早頒布禁制令循法律渠道解決問題,絕對有其緊急性,否則高院也不用連續頒下禁制令,大律師公會不必發表措辭嚴厲的聲明,以表達對法治受損的憂慮。所以,法庭頒下禁制令,絕對是合法、合情、合理,目的是要保衛香港的法治。列顯倫的「迷惑」不知從何說起?身為法律界人士,現時應捍衛法治而非質疑法治。近日,一些反對派大狀、律師、學者對香港法治的種種傷害性言論,其實才更值得列顯倫「迷惑」及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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