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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昨日發佈。廣東從今年起實行以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其中,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的下降比例或控制情況作為考核指標。提出對2017年的終期考核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一票否決」,終期考核不合格地區主要負責人將被廣東省政府領導約談。
根據廣東省政府今年2月發佈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到2017年,與2012年PM2.5(細顆粒物)年均濃度相比,廣州、佛山(含順德區)、東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門、肇慶市下降15%。此外,珠海、惠州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 / 立方米。而珠三角地區以外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60微克 / 立方米、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 / 立方米。
不合格地區由省領導約談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區,由廣東省政府領導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並在兩年內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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