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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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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訂 轉基因須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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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稱「二審稿」)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據中新社報道,當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指出,中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規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示制度,一些國家也在法律中規定轉基因食品應當在標籤上予以明示。二審稿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增加上述規定。

拒不改正 罰到停產

草案規定,「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標識」有可能承擔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到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各個檔次的處罰,但其中「標籤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由縣級以上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審稿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如加重對添加藥品等四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六種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增加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對明知從事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四種違法行為,增加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部分罰款標準下限也有所提高。

二審稿增加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規定可以給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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