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杜法祖 ) 立法會財委會今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申請時,大批示威者在場外示威抗議,當中14人被控以參與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立法會及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其中一名城大學生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准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其餘13名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進行第二次預審。
於城市大學就讀的被告黃啟曦(20歲)獲准簽保守行為。案情指6月13日當天,約30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門外示威區集會,入夜後有示威者衝擊地下大堂公眾入口,鐵馬亦遭示威者推倒。當中一個鐵馬倒下時,擊中一名保安腳趾,並致大拇指骨折。其後約100名示威者企圖徒手及使用鐵馬撞開大門,場面混亂。被告當時位處入口附近花槽位置,拒絕警員要求離開,現場亦有一名男子着他不要離去,被告於是被捕。
其餘13名示威者,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25歲)、嶺大學生何潔泓(23歲)、曾闖軍營的招顯聰(29歲)及社民連成員嚴敏華(22歲)等人,案件押後進行第二次預審,各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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