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最近聘請了數名海外僱員,他們持工作簽證受僱,我要為他們供強積金嗎?
答:根據強積金法例,非本地員工在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屬獲豁免人士(強積金條例訂明,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人士,必須是為受僱的目的入境或留在香港;及獲准許留在香港的期間不超過13個月。),不用參加強積金。
三實例解答疑問
僱主是否需要為他們供款,將視乎情況而定。以下是一些實例:
例子(一)
非本地員工第一張工作簽證為12個月(即不超過13個月),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若他在期滿前再獲發工作簽證而繼續留港工作,他將從第一張工作簽證起計第13個月完結後的首日開始,不再獲豁免參加強積金。僱主必須在不獲豁免當日起計60天內,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例子(二)
第一張工作簽證已准許留港超過13個月,便不屬獲豁免人士,僱主必須在該非本地員工受僱起計60天內,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例子(三)
申請學生簽證來港讀書的學生,如在畢業後緊接續辦「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簽證(IANG簽證),而獲准在港工作,只要學生簽證的有效期,加上緊接的IANG簽證有效期合計超過13個月,他在港工作便不獲豁免參加強積金。僱主必須在有關僱員的受僱日起計60天內,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如有疑問,請致電積金局熱線查詢。■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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