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一名14歲女童上月在政府總部以粉筆塗鴉,被警員以刑事毀壞罪拘捕,及後法庭以女童家人疏忽照顧為由,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判女童入住女童院3星期。本來,這只是一宗普通的刑毀罪,判罰合法合理,但由於該女童塗鴉是為了支持非法「佔領」,結果事件被反對派大肆炒作,不但對法官進行種種攻擊、抨擊甚至「起底」,「學民思潮」等組織更發動示威者包圍警署,向執法及司法部門施壓。反對派此舉是公然干預司法,衝擊本港司法獨立。散播所謂「白色恐怖」的謠言,目的不過是令司法當局畏首畏尾,不敢對「佔領」人士依法判刑,讓他們將來到法庭受審時,有了「免死金牌」而已。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刑事毀壞罪。該女童在政府總部門外以粉筆塗鴉,亦屬毀壞罪。在Hardman v Chief Constable of Avon 一案中 ,被告用可以水洗的顏料在行人路上塗鴉,法庭認為當局因此須花錢清潔,亦構成不便,因此判有罪。而法官因應女童的家庭原因判女童入住女童院,也是無可厚非,這些案例在過去屢見不鮮,難道因為該女童是支持「佔領」的,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可惜的是,在目前政治蓋過是非的香港,卻有一班反對派人士認為法庭判決不公,因為女童只是支持「民主」,不應判罰。反對派一眾大狀律師也再次屁股決定腦袋,紛紛指責法官判決,《蘋果日報》甚至對法官作出種種罔顧事實的攻擊。這些行為,都是赤裸裸的干預法庭判案,是用政治來干預司法,目的是要威脅法庭,對於這種涉及政治的案件,一定要輕輕放下,絕不能依法追究,否則就是政治打壓,是「白色恐怖」。看來,在司法界煽動「白色恐怖」的,正正是反對派之流。被《泰晤士報》吹捧為「年度青年」的黃之鋒,發動所謂萬人聯署要求釋放犯法女童,更加是無法無天,公然踐踏香港法治。
反對派的行徑其實也是私心作祟。違法「佔領」閉幕,警方針對各「佔領」搞手的搜證工作正在密鑼緊鼓地進行,相信在農曆年前後就會對相關人士展開拘捕及檢控行動。兩個多月的「佔領」,各搞手的犯罪證據罄竹難書,難以抵賴。反對派唯一抗辯理由,就是高舉政治原因,要求法庭從輕發落。所以,女童塗鴉事件就有很強的象徵意義,反對派必須發動所有力量向法庭施壓,迫使法庭無條件釋放女童。這樣,將來到反對派上庭時,就可以依樣葫蘆要求法官輕判。然而,反對派是打錯了算盤。犯罪學的「破窗效應」,說明如果社會對於一些罪行沒有即時阻止,放任其存在,會誘使他人仿傚,甚至變本加厲。因此,對於非法塗鴉行為絕對不能姑息,對於違法「佔領」的罪責也要全數追究。這不是政治打壓,而是捍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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