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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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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把脈:香港法治基石--尊重基本法


一國兩制再�˙X二之一

■李偉雄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佔領」事件暫時告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近日表示,由於香港一部分人對「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理解受到反對派和西方激進勢力影響,跟內地想法截然不同,因此要在香港進行「『一國兩制』再�˙X」,並要在香港、澳門市民中樹立國家民族觀念,令他們認同國家和中央政府。

沒有憲法 難達公平

如何審視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精神的實踐程度?最基本的準則是對憲法的尊重。憲法在拉丁文裡寫作Constitution,有「組織」或「結構」的意思。憲法可以說是一個組織的根本,也是一個組織或國家中最高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法律。憲法規範具有高度的原則性和概括性,是制訂所有法律的大方向。沒有憲法,法律便不能達致「公平」和「前後一致」,在現實運作中可能產生許多矛盾和衝突,社會不僅不能和諧發展,就連基本人權也可能不獲保障。因此,在法治社會裡,所有法律的制訂皆不能與憲法違背和牴觸。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理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憲法,但因香港的情況特殊,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香港基本法便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的一切法律必須以不違背香港基本法為依歸。因此,「再�˙X」的首個重點,是要港人先認識「一國」原則。

中央「授權」 而非「分權」

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別行政區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它是中央國家機關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和某些聯邦國家的成員州或省的情況不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權力並不是其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所授予的;特別行政區政權的組織形式並非只由特區居民自己決定,而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來決定。因此,中國憲法學學者在討論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時,強調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派生性」及特別行政區對中央政府的「直接從屬性」,並認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一種「授權」而非「分權」的關係。中央國家機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包括:

1.人事任命權。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條),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的職權之一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雖然中央有權任命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但這並不表示他們是由中央直接選拔的。正如下而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經一個由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然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第十三、十四條)。因此,中央在港設有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此外,還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在澳門也有同樣的機構。

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決定把某項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即是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此項法律(第十八條),但有關法律必須是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4.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某些情況下可發回報予常委會備案的特別行政區立法,被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第十七條)。

5.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正如下面所述,特別行政區法院同時被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

6.全國人大享有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第一百五十九條)。香港基本法對於其修改的提案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從上面可看到,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權力是相當有限的,特別行政區的絕大部分事務屬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範圍。

■預告:「一國兩制再�˙X 二之二」將於1月12日刊登,敬希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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