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溫文灝副教授,早前舉辦一個課程,以「讚揚」「佔領」行動的文章為指定讀物,明顯有煽動學生支持違法「佔領」。港大法律學院一直狡辯,說他們的教職員從來沒有煽動和游說學生參加「佔領」,這完全是撒謊。現在人贓並獲,原來法律學院的確無所不用其極,以學術自由之名對學生進行政治洗腦,煽動他們從事犯罪行為,這是誤人子弟,把學生推向犯罪深淵的行為;也是違反專業操守、違反教育理念、違反社會利益的嚴重事件。港大管理層一定要嚴正追究事件,對於違規教職員作出懲處,以挽救港大法律學院的聲譽。
溫文灝的做法明顯大有問題,他指定學生必讀的文章,主要是宣傳和大力歌頌違法的「佔領」行為,指該等行為「沒有破壞法治」,「要捍衛法治有時是需要違反法律的規條」,文章內容一面倒傾向支持「佔領」行動,學生指溫文灝當時於課堂讚揚該篇文章「寫得好」(Beautifully written)。
溫文灝的辯解站不住腳
當受到社會人士揭發和批評之後,溫文灝立即狡辯說,他發出學生的指定讀物,還包括Joseph Raz刊於《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文章提出的觀點有別於前文,既然有正反對比,就屬於學術自由的範疇云云。這種說法,明顯違反事實。溫文灝對於三篇文章,並不是同樣一面倒稱讚,而是區別對待,對於肯定「佔領」的文章,他高度評價,並且讚揚「違反法律就是捍衛法治」。但對於另一方面觀點的文章,他並沒有肯定。所產生的效果,就是向學生傳播「佔領」值得歌頌的思想。
在大學內,維護學術自由,是指保障學者能夠暢所欲言,不會受到政府的干預。但不代表學者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可以為所欲為,違反社會良知,把犯罪行為說成是沒有犯罪,更是捍衛了法治云云。溫文灝所謂「正反比較的教育」僅僅是一個幌子,材料發了三篇文章,但是重點只講一個觀點,宣傳「破壞法律有理論」,這就不是正反比較,而是宣傳反面觀點,宣傳破壞法律的原則。
法律是要保障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利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所以,不論是法官、大律師或大學的法律系教授,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和演繹,都應該恪守相同的規範和準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甚麼人,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同樣處分,而不會眾說紛紜,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說法,這樣就會把法律的權威性毀滅了。所以,法律學院的教職員教授法律,必須尊重法律的規範性,絕對不能說「違反法律就是捍衛法治」。如果這種說法成立,法院就不成為法院,法律就不成為法律,通通作廢。因為犯罪的人,不僅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更是捍衛了法治,這樣豈非是非顛倒?
顛倒黑白顛倒法律準則枉為人師
香港《公安條例》,清楚說明非法集結、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的定義,違反了將會受到怎樣的制裁,這既保障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也說明了怎樣的行為是超越了界線。在79日的「佔領」行動中,示威者可以檢查警察的裝備和糧食;可以禁錮市民;可以剝奪警察的治安權力;可以阻撓汽車通過;可以衝擊警察防線,可以偷取和破壞公物,可以使用暴力手段撞擊立法會大門,可以癱瘓政府總部;可以阻止商店營業,這都是犯法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懲罰。溫文灝竟然說「這是維護了法治」,法律甚麼條文授權他們這樣做?沒有。如果由溫文灝出任法官,所有暴徒都應該獲得嘉許。結果是,同樣違反《公安條例》,就會有完全不同的判決。在1967年,這樣的行為可以判處兩年徒刑,但在2015年,卻獲得了法官的嘉獎,這樣就完全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溫文灝這樣的法律學院副教授,如果這樣教授未來的法律人員,香港就會天下大亂。港大法律系教授有責任向學生清楚講解,令學生對公安法有正確的概念,修讀法律的學生不單要認識法律理論,更要清楚拿食篕琲漯k律條文內容、罰則,認識到公安法是維護社會的安寧和秩序。美國和英國同樣是推行公安法,他們的警察一樣按照公安法處理「佔領紐約」,「佔領倫敦」事件。請問溫文灝有拿出美國和英國的法律學院,評論「佔領華爾街」,「佔領倫敦」事件的文章嗎?美國和英國的法律學院有鼓勵和煽動學生去參加「佔領紐約」,「佔領倫敦」嗎?
顛倒黑白、顛倒法律準則,對具體法律條文肆意歪曲,是最缺德的行為,反映了某些教授沒有專業操守,也沒有對社會秩序、安寧和整體利益作出承擔,他們也沒有打算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公義。他們唯一的出發點,就是以自己的政治觀點代替法律原則,培養出一批無法無天的「紅衛兵」,讓沒有政治經驗的年輕人當炮灰,為他們火中取栗。
港大法律學院已經成為搞亂香港、散播「港獨」思想的一個理論基地和輿論發動機,是大力煽動青年學生參加違法街頭暴力的策劃總部。溫文灝別有用心的課程安排,完全違反了法律的原則,違反了教育的道德,也損害了港大的聲譽。港大校務委員會不能聽之任之,不能助長歪風邪氣,不能採取姑息主義,應該嚴正處理有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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