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胡瑋燦 上海報道)一家外企用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買房出租,被外匯管理部門罰款人民幣98萬元。外企不服,提起訴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外匯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鈺基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係香港股東控股的外資公司。2014年1月24日,該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購買坐落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800號某室的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46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兩次以「支付首期購房款、第二期購房款」的名義申請資本金結匯,結匯金額分別為46萬美元和180餘萬美元,用於支付購房款。
因該房原先帶租約,在購買房屋後,原告繼續與原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年9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就原告使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屋的行為,罰款98萬元。
國家明令禁止 原告明知故犯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堅稱房屋買賣時本身帶租約,且民事法律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但在原告購房前,國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原告在明知購買的房屋帶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仍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用於支付購房款,繼續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違法行為已經成立。因此,法院對原告「買賣不破租賃」的觀點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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