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將與朋友合資創業,在強積金方面,有甚麼地方需要注意?
答: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須按法例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依時為僱員作出正確的強積金供款。
根據法例,僱主須於供款日(即每個月的10號)或之前,將上一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的強積金供款及填妥的付款結算書送達予受託人。欠交供款、沒有準時供款或繳付的金額不足,均會被視作拖欠供款。
你應注意:
以郵遞方式供款
須預留足夠郵遞時間,確保有關供款及付款結算書在供款日或之前送達受託人。
以自動轉賬或支票方式供款
應確保銀行賬戶備存足夠款項過賬或兌現支票。
備妥文件
須向受託人提交付款結算書,準確列明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和供款額等。
僱主如拖欠供款,積金局會代僱員追討欠款,亦會同時向有關僱主徵收拖欠供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有關附加費將會連同欠供的強積金,全數撥入僱員的強積金賬戶。在2013/14年度,積金局便成功代僱員追討97%(1.463億元)拖欠的強積金供款。
拖欠供款或附加費均屬刑事罪行,僱主如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450,000元及監禁4年。
如就供款安排有任何查詢,僱主應盡快聯絡受託人,以免因供款延誤而觸犯法例。■積金局
熱線電話: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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