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表示,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二○一七年落實普選後,仍然可以再有其他優化,這在法律上是很清晰的,但若要作一個承諾,在法律上會衍生一些問題,至於表述方面如何做,仍然在研究。實際上,基本法和人大2004年釋法已清楚規定,必須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推進政改。2017年落實普選後的優化問題,必須按照法定「五步曲」程序辦事,否則會有法律問題。
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因此,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指出,因為基本法附件裏已提到將來選舉制度可修改,無須中央政府作出承諾。袁國強也表示,2017年落實普選後仍然可以再有其他優化。
由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沒有明確誰來決定「如需修改」, 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中明確規定,在展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三項法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兩項程序,即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政改「五步曲」。人大釋法的內容已成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2017年落實普選後的優化問題,必須按照法定「五步曲」程序辦事,否則會有法律問題。袁國強實際上也表達了這方面的意思。他說:「若我們的目的是希望香港市民就這事放心,表述方面我們可以如何做,不一定要去到承諾,這反而可能一方面可做到我們剛才所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更加簡化和沒有其他複雜的情況出現。」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說2017年落實特首普選後,選舉辦法長遠有不斷優化改進的空間,也不能排除2022年的特首普選辦法作出細節上的技術性調整,但整體來說,特首普選制度確立之後須保持穩定性。況且,人大8.31決定的方案是在當前的「時空條件下」最合適的方案,不是一個權宜之計,而是一個「精品」。根據人大決定制定的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已經是飛躍式的改變,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大原則,2017年落實普選後,2022年政制應以穩定為先,不應該也不可能再有大的改變。
(相關新聞刊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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