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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給寵物狗起仇人名字也屬侵權。網上圖片
黃某與何某係鄰居,兩家素來不和。黃某早前去世後,何某買了只寵物狗,所取名字與黃某名字相同。每次見到黃家人時,何某就故意喚其狗的名字。為此黃某家屬多次上門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氣憤之餘,黃某的家屬將何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被告何某更改寵物狗的稱呼,並對原告及其家人當庭進行口頭形式的賠禮道歉。
據悉,姓名權在性質上屬於人格權。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都負有使用其在戶籍上登記的正式姓名的義務;自然人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給自己豢養的狗等寵物取與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濫用姓名權,如基於不正當目的而改名換姓、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轉讓姓名等等。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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