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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早前向立法會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訂內容,其中建議提名委員會組成方式參照2010年修訂的選舉委員會,由1200名委員組成,委員產生辦法則維持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變。同時,特首參選人獲120名提委會委員即可「入閘」,須獲逾半數的提委會委員支持才可「出閘」,再由全港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
三方面修訂特首產生辦法
立法會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三次會議,討論有關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訂內容。修訂建議主要分為三部分,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特首候選人的「入閘」及「出閘」條件、特首的選舉方法。
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上,特區政府建議參照2010年修訂的選舉委員會,由4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合組1,200名提名委員會委員,任期為5年,而委員產生辦法維持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變。
在特首參選人的「入閘」及「出閘」條件方面,特首參選人「入閘」門檻將由目前150名選委會委員提名降低至120名提委會委員提名,並設240名提委會委員的提名上限,而特首候選人須獲逾半數的提委會委員支持才可「出閘」。
特區政府並建議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將不沿用過往的選委會投票產生辦法,而是由全港合資合資格選民以不記名方式,「一人一票」選出下屆特首人選,再由中央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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