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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可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資料圖片
問:特區行政長官可以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嗎?
答:可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可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
問:如果特區行政長官仍然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呢?
答:那就要解散立法會了。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者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 (基本法第五十條)
問:解散立法會是行政長官一個人說了算嗎?
答: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而且,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基本法第五十條)
問:如果立法會重選後仍然與行政長官出現不能調和的法案爭議呢?
答:那就輪到行政長官要辭職了。基本法規定,如果出現三種情況中的一種情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第一種是因為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第二種是因為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第三種是因為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基本法第五十二條)
問:如果立法會拒絕批准財政預算案,政府開支怎麼辦?
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基本法第五十一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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