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涉嫌串謀詐騙案,辯方資深大狀謝華淵昨日在高院開始結案陳詞,指香港奉行普通法,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非由被告去證明自己清白,判案必須講求證據。辯方又指呈堂的12封「品格信件」,顯示劉夢熊着重公義,控方指劉說謊及串謀他人詐騙,純粹是控方的片面之詞及臆測,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相反劉夢熊才是「受騙者」。
謝華淵昨日在陳詞時指,陪審員必須基於庭上的證供證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各陪審員必須謹記控辯雙方大狀的結案陳詞絕非證供。被告不選擇自辯並不等於有罪或無罪,認為判案是要講求證據。若陪審員未能確定控方的指控,便應裁定劉夢熊各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劉夢熊只是一個普通商人,他在東方明珠的角色僅是兼職副主席,運用本身的人脈去為公司集資,以拯救公司。辯方認為劉夢熊毋須說謊騙人,反而是「受騙者」,因為他事前對公告內容完全不知情。
對控方指劉積極參與交易,所以必定知道內情,辯方要求陪審團不要混淆參與交易,就等於參與串謀,又指整個交易中有更多人,較劉參與得更多,卻沒有被指為同謀者。
辯方續指,控方在陳詞中指東方明珠在整個收購油田中都極之急切,但從東方明珠的秘書證供以及呈上的電郵內容顯示,東方明珠早在2010年2月開始就收購油田通告起草,直至同年5月19日才正式完成。足足花了逾3個月時間,控方在21天的證供中從沒有就公司是否急於收購油田及通過收購議決這點,向出庭作供的管理人員、董事或股東提出這方面的問題。
至於涉案公告中3項被指為虛假的聲稱,辯方指並非由劉撰寫,至於有份撰寫的執董張國裕等人,並沒有被傳召出庭解釋原因,加上控方根本無證據,證明如3項聲稱不存在,股東就不會通過收購。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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