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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已發展國家和地區都曾興建住屋合作社,以安置大量新增人口,香港也不例外。上世紀50年代的香港較為動盪,為穩定公務員士氣,港府於1952年推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由合資格的公務員自組合作社,再向政府申請批地建屋自住,政府只收取三分之一地價,並提供低息貸款作為建造費。不少合作社樓宇位處市區超靚地段,包括港島半山、九龍塘等。
本港自1980年代中期以來,再沒有合作社樓宇落成,而現時有238個合作社,承擔合作社樓宇的管理及維修等責任。發展事務委員會曾在2013年5月及7月的會議上討論有關重建合作社樓宇的事宜。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指出,大部分合作社樓宇缺乏升降機等現代樓宇設施,因而令行動不便的年長佔用人出入困難。由於這些樓宇的狀況和環境轉差,很多佔用人歡迎該等樓宇進行重建。
然而,由於有關樓宇業權由合作社統一持有,住客的身份只是近似會員、租客,所以若要進行重建必須經過多個程序和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根據《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合作社首先要得到75%的社員同意,才可申請解散,之後個別合作社社員再進行分契手續,以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整個分契手續需時約一年半。據政府當局所述,截至2015年1月31日,在238個合作社當中,184個已經解散,54個尚未解散。
補地價後可撤轉讓限制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單位的業權後,有關單位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按揭給財政司司長法團,單位的業權契據會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轉讓限制。如要撤銷轉讓限制,前合作社社員需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繳付土地補價。政府在補價後會批准撤銷該等單位的轉讓限制,把單位的業權契據交還業主,讓他們可自由轉售其單位。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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