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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人民政協專刊訊(記者 馬曉芳)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台資企業協會榮譽會長黃紫玉(見圖)近日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出台至今已歷經21載,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產業格局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兩岸關係進入新階段,「『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需要,修訂『保護法』及其細則是廣大台商、台胞的共同期待和要求。」
現行「保護法」權責不夠明確
黃紫玉表示,自己作為全國政協連任四屆唯一有台商身份的委員,親歷了兩岸關係發展全過程,「三十多年來直接受益於大陸對台商的政策、法律保護,也體驗、見證了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的諸多困難和不易。」
她指出,「由於現行『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執法部門的權責不夠明確,在維護台商合法權益、處理涉及台企的糾紛和案件時,公平缺失、執行『保護法』不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台商在大陸投資的積極性及廣大台胞對大陸政府的信賴和支持。」
建議賦予台辦一定行政執法權
黃紫玉表示,自己曾多次向國台辦反映投資或經營中的困難、糾紛等問題,國台辦都熱情幫忙,但由於手中無權,只能通過各種「關係」去協調。很多問題便因此一拖再拖,甚至無法解決。
對此,她建議在法律上賦予台辦一定的行政執法權力,「若考慮到各個法律和機構的交叉情況無法具體明確台辦的職責權力,至少應賦予其對『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和涉台糾紛的行政仲裁權,明確各級台辦是代表政府處理涉台糾紛投訴的行政仲裁機構。」
增強各級台辦貫徹法規力度
談及落實行政協調力度,黃紫玉建議,或可考慮各級台辦正職領導兼任同級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同時將對台工作列入各地方、部門幹部考核評價機制,以此督促行政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提升對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此外,她還表示,修訂「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應銜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切實保護台商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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