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居於慈雲山居屋慈愛苑的婦人,18年前與夫購入單位時,因不諳英文及不熟悉業權買賣程序,遂安排兒子持有物業。其後子女相繼結婚,夫於2008年因癌去世,婦人一直獨自生活。惟其居於九龍塘豪宅筆架山一號的兒子及媳婦,自年初起不斷要求婦人搬離單位,婦人因而感到煩厭及失望,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她才是單位的實益人、及禁止兒子對她逼遷,另追討相關訟費。
現依賴儲蓄過活原告人沈美先(譯音)於入稟狀內指,她與夫、被告洪慶倫(譯音)及幼女一家四口,本居住彩雲h一公屋單位,1997年2月,夫婦倆以綠表資格購入慈愛苑居屋現址,售價為148萬,相關款項均由夫婦兩人支付。入稟狀又透露,在被告搬入九龍塘的豪宅時,曾在家庭成員同意下將慈愛苑物業抵押給銀行借貸達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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