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2015年7月1日
淨額度 兩地各3,000億元人民幣
內地基金資格 1.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運作;2.受中國證監監管的公募基金;3.成立一年以上;4.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5.不得以香港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6.在香港的銷售規模佔總資產比例不高於50%。
香港基金資格 1.根據本港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運作; 2.受香港證監監管的公募基金;3.成立一年以上;4.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5.不得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6.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佔總資產比例不高於50%。
基金種類 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及實物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
基金總數 符合互認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隻左右;內地基金有850隻左右。
銷售方法 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向香港證監會申請通過簡易的認可程序後,即可向香港投資者銷售;香港基金可委託內地銷售機構,向內地投資者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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