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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左一)涉嫌焚燒特區區旗標誌等物品被帶署,站在他身旁的「長毛」即與對方「劃清界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文森)過去曾有多次侮辱國旗及區旗前科、曾因而被判囚的「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昨日又再「故伎重施」,在示威期間焚燒包括特區區旗的示威物品,涉嫌侮辱區旗被捕,被警員帶上警車帶走,及後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社民連主席梁國雄當時站在古身旁,但在古「出事」後即與對方「劃清界線」,稱不知道古在燒甚麼。
社民連與「四五行動」約20名成員,昨日早上由灣仔修頓球場附近出發,到灣仔金紫荊廣場舉行升旗儀式及會展慶祝酒會場外示威區抗議。期間,古思堯涉嫌焚燒包括行政長官梁振英的畫像、特區區旗標誌等物品,警方以涉嫌焚燒區旗為由即時拘捕古思堯,將他帶返警署調查。
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即時「劃清界線」稱,自己當時只是見到古思堯取出一紅色物體來燒,他不清楚古思堯被帶走原因故不作評論。
屢辱國旗區旗 前科纍纍
古思堯過往曾有多次侮辱國旗及區旗記錄,在2012年4月1日,古思堯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區旗,事後被控一項「企圖侮辱區旗」罪,他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於2013年6月被定罪判囚4個月,緩刑2年。
2012年6月10日,古思堯手持塗污國旗遊行到中聯辦,再當場焚燒;至2013年元旦又手持塗污國旗及區旗遊行,事後被控3項「侮辱國旗罪」及一項「侮辱區旗」罪,他同樣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囚9個月,上訴後減刑至囚4.5個月。
2001年5月12日,古思堯參加「抗議濫用警權」大遊行時,塗黑蓋在「棺材」布上的洋紫荊區徽其中兩片花瓣,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區徽」罪,古思堯不認罪,其後被判罰款3,000元。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而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有關人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 倘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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