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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圖為上海滬嘉高速南翔收費站。資料圖片
經營期限視情形可逾30年 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昨日正式向社會公佈。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當天在北京介紹,此次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實行規範的預算管理,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所有收費公路資產均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其中,修訂稿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及經營期限作出調整,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規定固定的收費期限;經營期限可視投資規模、回報周期而定,可以約定超過30年。
此次《條例》修訂按照用路者付費、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加強政府監管的四項原則進行。明確了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收費公路採取多元化籌資渠道,包括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徵收車輛通行費等多種籌集方式;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確保公路不偏離作為交通基礎設施的公益屬性。
經營性公路增公私合資模式
魏東介紹,未來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建設、改擴建資金將統一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在經營性公路中增加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內涵。
魏東表示,今後,佔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將成為主體,採取向車輛用戶普遍徵稅的方式,由一般財政稅收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佔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採取直接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
地方政府將成舉債償債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修訂稿對受爭議的收費公路統借統還政策作出調整,將「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舉債和償債主體從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變更為地方人民政府。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不再納入統借統還的範圍,以降低政府收費公路的融資和運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償債能力,降低政府性債務風險。
對於收費期限,修訂稿針對收費公路的不同類型作出了相應調整。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規定固定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
採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採用招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而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
魏東強調,此次修訂稿提高了收費公路設置門檻。明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提高為1,000米以上。
據了解,此次修訂稿已經廣泛徵求了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收費公路運營單位的意見,將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現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於2004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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