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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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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誤導借貸 收天價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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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右)陪同受害人李小姐(左)前往警署報案。 趙虹 攝

陳曼琪陪苦主警署報案 指案件涉違放債人條例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趙虹) 近日電話騙案頻生,不少受害人被騙去巨款。昨日民建聯黃大仙區議員陳曼琪陪同受害人李小姐,前往黃大仙警署報案,指有人冒認銀行職員致電推介貸款計劃,事後更被騙去十多萬元。陳曼琪認為案件或有違《放債人條例》,要求打擊違法的借貸活動,並檢討現行法例,打擊不法銷售手法。

李小姐於7月接獲懷疑冒認銀行職員致電,推介平息貸款,及後被轉介至中介人、財務公司、會計顧問及律師行簽署財務中介服務協議及借款文件。不料,中介人取去一半借款額共逾十多萬元後失蹤,李小姐因而無從追查。

程序一日完成 兩人「夾住」取款

她表示,以上的借款程序皆於一日內完成,使她失卻思考及應變能力,「在提取借款額時,更有兩人在旁『夾住我』,甚至要挾我不取出款項給他們的話,連按揭的樓宇也會失去。」就有關案件,警方現已立案調查事件。

身為律師的陳曼琪認為,事主在一日內會面如此多人,目的在於令其失去思考能力,而有關案件中,所涉及的放債人、中介人及相關人等或已違反4條《放債人條例》,包括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她亦表示,現行條例存在一定法律罅,「現時法例賦予放債人註冊處及警務處等執法部門,於放債人申請牌照及申請續牌時所作出調查的權利,但這樣過於被動。」她認為在相關條例下,放債人牌照於有效期間的行為或失卻監測及限制。

徵收半數貸款 法例現漏洞

陳曼琪表示,在過去半年中,所接獲的求助個案最少有10宗,非單一事件,多宗事主都指出在財務等按揭公司的銷售誤導及施壓下,誤簽貸款文件,後被徵收或扣除四成至五成貸款額作手續費,情況嚴重。

她稱,由於放債人業務不受金管局監管,令現有法例出現漏洞,監管亦過於寬鬆,令市民蒙受損失,投訴無門,因此要求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應加強監管及規管放債人及其業務,並加強打擊涉嫌誤導或欺騙性銷售手法,及檢討現行法例,加強監管。

《放債人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分別列明,有關放債人牌照不得轉讓;放債人業務的宣傳推介須標明放債人名稱及牌照編號;放債人及其代理不得就貸款向借款人徵收手續費及有欺詐成分誘使借款人向放債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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