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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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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立會社服覆核 3青改判囚3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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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會3名被告昨日改判囚3個半月,其中石家輝是會計文員。

官接納律政司指刑期過輕理據 認同被告用武令人受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去年非法「佔中」期間,一批示威者以鐵馬及磚塊等衝擊立法會,其中4名示威者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而提出覆核刑期。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昨接納律政司指4人近乎暴動的理據,認同4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會令人受驚,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改判其中3名被告監禁3個半月,而年紀最輕僅19歲的被告則需還柙至下月8日,等候教導所等報告判刑。

4名被告分別是廚師鄭陽(19歲)與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各付500元堂費。律政司早前以4人的行為近乎暴動,只判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其嚴重性為由,提出覆核刑期。

主任裁判官錢禮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接受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因考慮到律政司提出的理據、案例及案發時的新聞片段等,認同4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會令人受驚,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且各被告已分別完成24小時至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故改判其中3名被告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監禁3個半月;3人分別准以2,000及3,000元保釋上訴。

19歲被告還柙 等報告候判

而當中年紀最輕、只有19歲的被告鄭陽,需還柙至9月8日判刑,其間等候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共3份報告。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案件由非法「佔中」延伸,4名被告因受網絡謠言誤導,並非發起人,在是次事件中亦為「受害者」。而且他們因佔中「埽鞳v達一個月,情緒不穩,事後明白這並非爭取民主及普選的方法,相信各被告已得到教訓。

4名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同日損壞立法會綜合大樓9扇玻璃門、7幅玻璃幕牆、假天花及25塊渠蓋等,維修共花費58.7萬元。控方早前曾在庭上就維修費申請賠償令共58.7萬元,惟4名被告均透過代表大律師聲稱無力償還。當時裁判官以控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出裁判法院可判最高10萬元的限額,考慮各被告的還款能力後拒絕控方的申請,又建議律政司循民事向被告索償。

毀58萬元設施 聲稱「冇錢還」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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