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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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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政治檢控」論的荒謬邏輯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秘書長羅冠聰以及前秘書長周永康,昨日「應約」到灣仔警察總部接受調查並被正式落案,被控以「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罪名。面對警方依據事實進行的正常的檢控行動,黃之鋒卻扣以「政治檢控」的帽子,企圖以此來轉移視線,開脫自己的涉嫌違法行為,逃避刑責。對香港法治稍微有點常識和信心的人都明白,在香港的法治環境下,無論一個人的政治主張如何,一旦涉嫌違法就會面臨被檢控;最終是否被檢控,律政司依據的是事實和《檢控守則》,而非政治判斷。所謂「政治檢控」,是沒有任何事實基礎、邏輯十分荒謬的憑空指責。黃之鋒等人以「政治檢控」來詆譭香港法治制度,必須受到譴責,否則,香港崇尚法治的核心價值將受到嚴重衝擊和根本傷害。

黃之鋒聲稱他們的行動並未有對任何市民造成任何不便,因此質疑是「政治檢控」。事實上,去年9月26日晚上,黃之鋒、周永康等人公然鼓動大批學生強行衝入政府總部廣場,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都受到重大損害。事實上,黃之鋒當時呼籲「大家現在跟我們一起進入『公民廣場』」時,已經公開提醒:「未成年的朋友記住這個是有法律風險的行動。」顯然,黃之鋒當時根本就已經是「知法犯法」。

那麼,黃之鋒憑什麼作出「政治檢控」的指控?仔細分析一下黃之鋒昨天的言論,也許能找到一點端倪。黃之鋒說,「警方在事後一年才採取行動」「是『政治檢控』」,言下的內在邏輯是:「警方事後沒有馬上檢控,是他們當時不想檢控;過了一年多才來檢控,是因為受到政治壓力,不得已而提出檢控,所以是『政治檢控』。」這個邏輯既自大自戀,又充滿想像力,更犯了倒果為因的基本邏輯錯誤,強詞奪理,不值一駁。公眾看到的現實是,警方和律政司經過近一年時間的收集證據和分析、核對之後,決定檢控黃之鋒等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嚴謹的證據並按照《檢控守則》進行的,彰顯了香港重視法治、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核心價值,何來「政治檢控」?在香港,用一年時間搜集、評估證據,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然後再提出檢控,一點都不出奇,如果這些就是「政治檢控」的證據,香港的「政治檢控」豈非太多?

香港的檢控制度以「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為圭臬,香港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明確規定,檢控人員提出檢控的依據是法律、證據和公眾利益,並不會考慮政治背景、立場,任何人都不會因為某種特殊身份而受到律政司檢控的特別優待或刻意對待。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也強調,當局在作出檢控決定的過程中沒有政治考量,他指出不能因為某些人有特殊身份,一遭受檢控就扣「政治檢控」的帽子,否則,對律政司檢控科的同事而言絕不公道。因此,黃之鋒聲稱受到「政治檢控」,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損害,更是對香港崇尚法治的核心價值的衝擊。香港是法治之區,沒有「政治檢控」,涉嫌違法就要被檢控,這與政治無關。黃之鋒等人以所謂「政治檢控」來混淆視聽的行為,必須予以以揭露和駁斥。

(相關新聞刊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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