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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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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策動者涉犯多項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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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指出,「佔領」策動者已涉嫌犯下多項罪名,每一項都是嚴重罪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佔領」策動者為了讓自己的違法行為「開脫」,刻意歪曲法律理論,將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套上「自由」二字,大玩偷換概念。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指出,「自由」不等於沒有限制、任意妄為,而是必須依法、守法。「佔領」策動者已涉嫌觸犯多項嚴重罪行,如何以「公民抗命」等言詞來開脫,都不過是狡辯之辭,大家不應讓這些人繼續蒙混過關。

馬恩國近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法治觀念分為「人民守法」與「政府守法」,兩者均須依法而為。法治觀念,包括了「防止犯法」及「懲罰犯法」。任何一套完整的法律,不會單純是「懲罰式」的法律,動輒把所有人等「打入大牢」,反之,很多法例只屬防禦性質,希望市民不要觸犯。不過,在「佔中」期間及「後佔中期」出現的「反水貨客」、「鳩嗚團」的暴力衝擊行為,明顯已經將法治中的「防止犯法」的部分徹底侵蝕及破壞。

指「自由」「抗命」無法脫罪

他批評,「佔中三丑」以「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不合法、不公義」等口號引爆「佔領」,但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按照國家憲法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就特首普選方法作出清楚及明確的解釋。有人倘對有關決定不滿,也應該循合法途徑爭取,絕不是去策動一場破壞社會秩序、法治制度的鬧劇來「叫價」。

雖然「佔中三丑」一直把這場違法行動「神聖化」,不斷拋出「自由」、「抗命」等「崇高」的字眼,圖以此作為開脫罪責的藉口,馬恩國指出,「佔領」策動者已涉嫌違反了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第十四條「警務處處長反對舉行公眾遊行的權力」、第十八條「非法集結」、第十九條「暴動」、第二十三條「強行進入」及《民事法》中的「對公眾造成滋擾罪行」等規定,每一項都是嚴重罪行,無論涉事者試圖以多麼「崇高道德」等言詞來開脫,都不過是狡辯之辭。

馬恩國認為,香港的自由度較其他西方國家和地區為高,根據近期發表的一項「人類自由指數」調查顯示,香港的自由度指數排行榜首,高於瑞士、芬蘭等,而一直被香港反對派奉若神明的美國更只排第二十位。

他又說,特區政府過去在宣傳香港基本法時,重點放在基本法賦予香港人什麼權利,但「佔中」正正提醒現在正是適當時機,讓大家了解港人須盡什麼義務,包括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有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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