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對派近年動輒訴諸法庭,輸打贏要浪費公帑。去年在政改方案表決前的關鍵時刻,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要求法庭宣佈政改諮詢無效,最終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拒絕她的申請,並強調香港法院無權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 「8.31」決定,人大具有最終權力決定是否通過方案,又強調法庭應避免介入立法。
人大決定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惟反對派仍然樂此不疲,試圖濫用司法覆核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在政改「五步曲」正處於立法會審議表決的關鍵階段,梁麗幗突然申請司法覆核,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超越了」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範圍,故在香港「並無法律約束力」,又質疑特區政府基於此框架進行政改諮詢是非法的,試圖借司法覆核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叫停」政改,阻止政改法案進入立法會審議及表決階段。
高院:無司法管轄權
特區終審法院早在1999年2月26日的聲明中,已明確表明法庭不能僭越及質疑人大常委會的任何權力,包括解釋、確定、決定等權力。高等法院否決了梁麗幗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在判詞中強調,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而原訴人一方也承認這一點。
法官在判詞中續說,全國人大2004年的釋法,已訂明全國人大有最終權力決定是否通過方案,換言之,政改方案必須符合全國人大「8.31」決定,否則任何方案都是不切實可行的,而政改方案當時即將在立法會表決,法院應避免以司法程序干預立法程序。
此次高等法院的裁決,既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並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政改擁有最終決定權,明確了全國人大「8.31」決定的法律約束力,肯定了特區政府按照全國人大「8.31」框架提出的政改方案合憲合法。惟反對派堅持漠視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不惜代價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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