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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李小寧。本報北京傳真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期印發了《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這個文件的出台有何背景,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有什麼聯繫與區別,《實施意見》有哪些新亮點,實施中有哪些難點?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理事李小寧就此向本刊一一解讀。■香港文匯報•人民政協專刊記者 王曉雪 北京報道
李小寧首先指出,民主不是拿來說的,而是拿來做的。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
通過廣泛協商來實現人民民主,是中共十八大以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一個新的�茪O點。中央出台《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是確保政黨協商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的重要舉措。
把政黨協商落到實處的實施細則
李小寧說,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對新形勢下開展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作出了全面部署。5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政黨協商作出相關規定。這些都是指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綱領明確後,為把協商民主落到實處,還需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了三個實施意見,即《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和此次出台的《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這一系列實施細則都是中共中央切實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舉措。
操作性強是《實施意見》最大亮點
他說,《實施意見》既是實施細則,操作性強就是最大的亮點。從總體看,《實施意見》對政黨協商的內涵、主體、內容、形式、程序、保障機制和黨的領導都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其中對於協商形式、程序和保障機制的規定特別值得關注。
《實施意見》對會議協商、約談協商和書面協商三種形式都作了具體規定。各種會議協商規定了主持人、參加方和每年協商的次數,約談協商和書面協商則分別規定了中共中央和民主黨派中央各自的操作方式。
《實施意見》分別對三種協商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包括負責承辦的部門,提前通知和提供文件的時間,協商前的準備、協商中的流程等等。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知情明政機制、考察調研機制、工作聯繫機制和協商反饋機制這四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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