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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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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曾景文騙租案始末


日期      事件

1986年9月18日 麥齊光以92.5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1樓E室。

1986年9月20日 曾景文以92.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2樓E室。

1986年至1988年 麥曾互租對方單位,並各自申請政府租津,為期27個月;麥聲稱每月收取曾8,000元租金。

1990年12月1日 麥授權曾全權負責其單位買賣事宜,包括定價及收取款項。

1990年12月底 麥齊光夫婦以249萬元出售其單位時,代表賣方簽署文件的「合法授權人」為曾景文。

1992年5月 曾景文以418萬元出售單位,負責簽署賣方文件的「合法授權人」是麥齊光夫婦。

1992年6月27日 曾單位的新業主以470萬元「摸售」,麥齊光夫婦再以授權人身份簽署合約。

2012年7月1日 麥齊光出任發展局局長。

2012年7月5日 有傳媒揭發麥齊光涉騙租津。麥堅稱無違規、不涉操守問題。

2012年7月6日 麥齊光承認申請政府租津,但強調他的做法依足當年政府指引。

2012年7月7日 麥曾被揭互相授權賣樓。

2012年7月12日 麥曾被廉署拘捕,扣留33小時。

2012年7月13日 麥齊光宣佈辭任發展局局長。

2012年10月18日 麥曾被起訴。

2013年4月22 區域法院開審, 聆訊10至5月6日天。

2013年6月24日  區院審訊裁定麥曾串謀詐騙租屋津貼罪成。

2013年8月8日 麥曾各被判監8個月,緩刑2年。

2014年11月14日 上訴庭駁回麥曾上訴。

2016年1月6日 麥曾在終院上訴得直脫罪,兼得訟費。

■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資料中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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