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鑒於《香港浸會大學條例》已制定頒佈逾廿年,浸大去年成立「審視《香港浸會大學條例》專責小組」,就校董會組成、學生會會長於校董會的職能及校監制度等方面,檢視條例是否需要修訂,並向校董會提交建議。有關審視工作將展開第一輪諮詢,並將於本月19日至3月22日展開7場為師生、校友等專設的諮詢會議。
有關小組由校董會成員蔡懿德為主席,成員包括社會科學院院長貝力行、前諮議會成員陳樹安、校長錢大康、諮議會教職員互選成員葉敬德、前校董會及諮議會成員李德剛、行政副校長暨秘書長李兆銓、人事處處長李黃靜堅、校友會會長蕭泰崙、浸大尚志會會長徐國榆、研究生會會長黃永威及學生會會長陳思豪。
商校董會組成 學生會長職能
根據昨日發出的諮詢文件,目前主要有3個議題,第一是校董會的組成,包括各組別的成員數目、如何任命、校內及校外人士比例等。現時浸大校董會有18個校外成員及16個校內成員,而2003年的審計報告指出校董會的理想人數應為約廿人,並以校外成員為多數。
第二是學生會會長於校董會的職能。現時學生會會長不可參與個別管理層人員、教師及其他職員的任命及升遷議題,亦不能參與個別學生的錄取或學術評核的討論。
第三是校監制度。諮詢文件指出目前由行政長官擔任大學校監,而校監可以大學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獎項。此外,專責小組亦歡迎持份者提出其他與條例相關的意見。
第一輪本月19日至3月22日
第一輪諮詢將於本月19日至3月22日展開,共有7場為師生、校友等專設的諮詢會議,另外亦接納持份者的書面意見。專責小組將總結首輪諮詢的意見,並於第二輪諮詢作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