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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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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傭認搖5個月大男嬰判緩刑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葵涌安蔭h一住戶發現家中印傭虐待僅5個月大的男嬰,男嬰父親大怒報警求助。印傭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被控於日前伸手進嬰兒床內,從背部「兜起」男嬰再大力搖晃,她承認一項虐兒罪,被判囚14天,但緩刑一年。裁判官昨在庭上播放3段影片後,認為被告搖晃男嬰的動作與一般同類型案件不同,接受辯方所指被告一時失控才會犯案,故判以緩刑。

辯方求情時指,已婚的被告Parjiem(45歲)在印尼育有一子一女,6個月前開始到事主家中工作,是她在港的第一個僱主。案情指男嬰父親聘用被告後,在家中安裝「天眼」讓他能用手機監察家中情況。本月25日早上,男嬰父親從手機發現被告在10秒內不斷搖晃兒子,於是報警求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是由於當時男嬰不斷哭鬧,令忙於處理家務的她感到憤怒。

官:幸有裝「天眼」才發現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非常嚴重,男嬰只有5個月大,不懂得作出投訴。但3段影片在庭上播放後,裁判官認為被告在首兩段影片中均在照顧男嬰,特別在第二段影片中,被告嘗試與男嬰傾談及玩耍。

裁判官續指若本案與一般搖晃嬰兒案相同,定必會判以重囚,以收阻嚇作用。而且,同類型案件一般難以偵測,幸而這家庭有裝「天眼」才能發現。

辯方指當時被告因處理家務極度忙碌,但她已嘗試安撫男嬰。而且被告的動作並非特意抱起男嬰再大力搖晃,只是一時失控變得不耐煩,行為與日常性格不一,但明白這並非犯案理由。

辯方又指被告已感到非常抱歉,由被捕開始與警方非常合作,在庭上又即時認罪。裁判官亦同意辯方所指醫療報告表示男嬰沒有受傷,亦不需要進一步檢查。

辯方補充,被告經定罪後必定不能在港工作,故判以感化並沒有太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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