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事件當晚,示威者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更有消防車輛被阻撓因而延誤到場。律師錢志庸昨日指出,警方可透過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九條起訴,該條例列明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0年。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3)條亦指,「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第六十三條則列明,縱火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消防條例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抗拒、阻撓或阻延消防員行使有關法例授予的權力或執行該條例委予的職責,即屬犯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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