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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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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失實廣告違選舉例


針對反對派組織近日網上散播失實宣傳,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表示,在未得候選人等批准而擅自發佈選舉廣告,可能觸犯選舉條例。如果內容失實,更可能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和其他涉及選舉舞弊等條例下的相關罪行,問題嚴重。市民如收到類似信息,應即時報警或向廉署投訴。

網煽失實宣傳可囚5年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廖長江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凡涉及促使他人當選或不當選的行為,均屬選舉廣告。當有關行為被公開後,是否涉及金錢、實物的利益,一律均須作出申報,及被計算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故必須獲得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的批准。倘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聲稱,對有關行為不知情的話,而作出該行為者有可能會觸犯與選舉有關的法例。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副會長黃國恩指出,在網上發佈失實的選舉宣傳內容,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取用電腦時不誠實地意圖欺騙選民作出錯誤投票,最高可處5年監禁,以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四條禁止以欺騙手段影響他人投票意向;或第二十六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發佈虛假事實陳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7年。

旁門左道「搞激」應報警投訴

黃國恩強調,這明顯是犯罪行為,民主選舉最重要是公平及守法,如果以這樣的旁門左道進行選舉,只會劣質化香港的民主選舉,香港社會大眾應對此等行為說「不」。如收到類似資訊,大家應報警處理及向相關部門投訴。

法律界人士伍景華表示,有關「呼籲」根據法律應屬於競選廣告,無論涉及的競選經費多寡,都必須事先取得被聲稱的候選人,又或者是候選人代理人的批准才能發表,否則就違反選舉條例。若被聲稱的候選人不知情,應該向選舉事務處或廉署投訴。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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