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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香港中國商會主席、經緯集團主席陳經緯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3月4日看望民建、工商聯的全國政協委員時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香港中國商會主席陳經緯表示,當前國家正在加大力度扶持非公有制經濟,推動民營企業的更好發展,但是香港居民在內地投資、創業的企業被視同外商投資企業,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享受不到民營企業的同等待遇,生存、發展面臨困境。對此,陳經緯呼籲為增強香港居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進一步促進香港與內地更緊密合作,使在內地投資、創業的香港居民積極融入國家經濟建設,應該要從國家政策上讓港資企業真正享受「國民待遇」。為加強港澳與內地的緊密合作,響應「十三五」規劃中「支持港澳中小微企業和青年人在內地發展創業」的精神,陳經緯先生特別決定資助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分別設立「港澳青年內地發展創業培訓中心」。
港資企業對國家引進外資發展外向型經濟做出歷史性貢獻
陳經緯表示,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在引進外資時,多數外國企業都持觀望態度,僅有大批香港居民基於地域關係和對國家包括家鄉的情感以及自身創業、發展的需要,以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到內地投資、創業。雖然不少為「三來一補」中小企業,但這些企業彌補了國家生產建設資金的不足,幫助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增加了國家稅收和勞動就業機會,促進了內地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產業結構的變革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為國家引進外資、發展外向型經濟作出了歷史性貢獻。改革開放至今,港資企業對內地的投資項目和投資額一直遙遙領先,截至2015年12月底,港資企業在內地投資、創業的項目為386,213個,佔全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46.2%,實際使用港資8,333.3億美元。僅從2001年至2011年累計提供就業崗位就達5,000多萬個。
當前在內地投資的港資企業屬性尷尬在內地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突出
陳經緯強調,目前,這些港資企業屬性相當尷尬,呈「三不叫」現象:一不叫外資、二不叫國企、三不叫民企。事實上,從最早期到內地設立的企業已長達三十多年,其中多數超過二十年,這些企業投資主體其法人代表的香港居民大部分長期定居內地,部分成為中國非公經濟代表人士,大部分港資企業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但是國家各主管機構對港資企業的身份認同不一致,其中中央政府、中央統戰部將其列為「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港資企業與內地民營企業同樣加入了地方、省市的工商聯和全國工商聯,這些非公經濟人士相當一部分通過協商擔任了市縣、省市、全國政協委員。但是,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主管機構至今還是將港資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將擔任港資企業法人代表的香港居民認定為「境外人士」,可是香港居民從香港進入內地的身份證明是「回鄉證」,而不是「外國護照」。陳經緯表示,如果持中國護照的香港居民同時沒有持外國護照和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應該是毫無爭議的「中國公民」。
陳經緯指出,港資企業在1997年香港回歸前工商登記分類為外商投資企業;香港回歸祖國時工商登記分類為「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享受的有關政策參照外商投資企業。這對港資企業是有利的,因為當時外商投資企業享有諸多優惠政策,如內地的民營企業所得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所得稅率為15%。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由之前的15%提高到內外資統一的25%。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推出,標誌着外資「超國民待遇」的終結,之前為照顧港資企業而給予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盡失,而現時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反而受到了諸多行業准入的限制。當前,受全球貿易萎縮等因素影響,我國進出口總額出現下降,加上港資企業在內地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比內地中小企業更為突出,營商成本再度加重,一些行業產能過剩嚴重,在內地所辦港資企業的生存、發展面臨困境,亟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解決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出路就是要從國家政策上讓港資企業真正享受「國民待遇」。
國家應出台政策讓在內地投資的港澳資企業真正享受「國民待遇」
陳經緯表示,習近平主席在3月4日看望民建工商聯的政協委員時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當前,國家正在加大力度扶持非公有制經濟,推動民營企業的更好發展,但是香港居民在內地投資、創業的企業被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不到民營企業的同等待遇,這種狀況必須迅速改變。
為增強香港居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為促進香港與內地更緊密合作,為在內地投資、創業的香港居民積極融入國家經濟建設,真正做到享受「國民待遇」,並依據「十三五」規劃「支持港澳中小微企業和青年人在內地發展創業」的精神,特提出六點建議:
一、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設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應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國民待遇」。
二、對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設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應確定為「內資企業」。
三、對港澳居民在內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身份應認定為「中國公民」,不應認定為「境外人士」。
四、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港澳企業享受「內資企業」同等待遇,包括各項政策性扶持、行業准入等。
五、如果牽涉到外匯管制問題,在行業准入方面,可以先放開港澳資企業已在內地設立的企業以稅後利潤的人民幣再投資先行先試。
六、上述五點建議可在上海、廣東、福建、天津等自貿區先行先試,同時在適當條件下向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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