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香港與內地的執法人員均不能在對方管轄區域進行執法。
目前香港警方與內地執法單位在合作機制下進行個案聯繫時,如一方需要請求另一方協助進行調查,被請求方可通過合法渠道蒐集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提供予對方。請求方向對方提出請求協助,也須先知會對方及清楚說明有關案件的性質及尋求協助調查的範圍,再由被請求方的當地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在進行合作時,任何執法行動都只能由當地執法機關依法進行。
掌握「一國兩制」基本法規定
我們建議持續加強培訓工作,確保執法人員掌握「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熟悉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警務合作機制與程序。
另外,自2001年起,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已經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就兩地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相互通報。根據這個安排,公安部會向香港警方通報包括由公安機關、海關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促加快通報 助家屬早知悉
自2001年相互通報機制建立以來,到2015年底,內地機關向港方通報共12,038次,涉及9,409名港人。同期,香港通報單位向內地通報單位作出了共36,140項通報,涉及37,302名內地居民。我們認為相互通報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優化,包括加快個案通報的時間,讓兩地政府及涉事人員的家屬及早知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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