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果在公眾地方籌款,需要向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局申請許可,若未獲許可而繼續籌款,可被罰款甚至監禁。不過,網上籌款原來並不在規管範圍之內。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7款,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需要持有許可證,否則可被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如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如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條、即條例的釋義部分列明,「公眾地方」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不過,有關條例未有提到互聯網籌款。
據法律界人士指,倘捐款並非用於向公眾表明的用途,而是用於其他方面,籌款者及組織有可能觸犯欺詐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4年。
另外,《盜竊罪條例》16條訂明: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