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對郭伯雄軍籍、軍銜的處理,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辦理。
對犯罪軍人軍籍、軍銜的處理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和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取消其軍銜。另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央軍委關於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第二條之規定,由軍事法院判決依法剝奪其軍銜;而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